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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5MA7F5U4AXT

信用编码:450973219

法定代表人:郑兆颜

注册资本:10万元

成立日期:2022-01-18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473号恒易宝莲c座1506室

资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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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潍坊正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5MA7F5U4AXT 注册号 37070582004542480
法定代表人 郑兆颜 注册资本 10万元
成立日期 2022-01-18 营业状态 存续
核准日期 2022-05-07  登记机关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自 2022-01-18 营业期限至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473号恒易宝莲c座1506室 吊销/注销时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1)

序号 股东类型 股东姓名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详情
1 自然人股东 郑兆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查看

变更信息(3)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类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2-05-07 其他 章程(含修正案)
2 2022-05-07 其他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征信业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2022-05-07 其他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征信业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2)

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郑兆颜 执行董事兼经理 2 谭允坤 监事

企业年报(3)

序号 年报标题 发布日期 详情
1 2024年度报告 2025-03-17 查看
2 2023年度报告 2024-04-25 查看
3 2022年度报告 2023-02-23 查看

行政许可信息(2条)

序号 行政许可文书号 项目名称 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日期 详情
1 (鲁税)许准字﹝2022﹞第(9336)号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 2022-01-19 查看
2 3707052854248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01-18 查看
总履约信息(0条) 已履约(0条) 履约中(0条) 纠纷信息(0条) 履约率0.00%
平台声明:

一、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征信机构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包括履约评价信息,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等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部门、银行等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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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产生信用投诉或履约纠纷信息,并不代表本征信机构观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信息发布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望信息主体与信息发布方及时沟通,尽早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双方的信用度。